创业板实际控制人减持必须提前两天发出通知
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即将在10月底解禁,为规范这些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深交所日前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明确大股东大宗减持须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同时,业绩变脸、亏损以及被谴责或批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减持时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 深交所此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如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或30%的、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实际控制人都必须在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第18号备忘录”规定,实际控制人应该在出售行为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如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同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或者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出售股份的,应当予以重新计算。 备忘录还规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实际控制人,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样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此外,凡是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预告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根据第18号备忘录,减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减持目的及计划、减持期间、数量和比例、减持方式、如果有拟减持的价格区间,也应该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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