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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监管交锋 三大问题需求解-2

2012年08月30日 10:37    来源:新浪财经    王晋添

  主张需要监管的声音多来自于决策层。在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金法》草案末尾,附上的一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最具代表性:“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PE业界人士则更多持折衷态度。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认为,加强监管是好事,也是必要的,对PE行业发展有利,但是监管应该是在宽松的环境下进行,为行业发展留足空间。

  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也认为,PE的发展需要监管,但监管不是简单地加以限制,而是在适度监管、引导性管理的原则下对PE进行宽松的监管,并强调信息充分披露和反欺诈,以保护投资人利益,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这一行业的健康规范。

  监管方式之辩

  自律为主还是他律为主?在谈到PE监管方式时,这是必须要做的一个选择题。

  我国VC/PE行业监管目前主要采取“自主设立、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以自律为主,对于基金管理方的约束更主要是通过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来实现。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罗玉认为,与强制监管模式相比,PE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企业和行业协会对规范的承诺程度更高;制定准则时信息更充分;政府可以节约监管资源;规范内容更容易为企业所接受,具有更高的可行性;规章更容易理解;自律规章能够及时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等。

  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出于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高杠杆特性的忧虑,美国、欧洲等私募股权基金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加强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在此背景下,国内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也有业内人士反复强调,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存在高杠杆融资,无风险外溢。个别地区出现的以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主要与钻法律漏洞有关,而非投资行为带来的风险。

  长年为私募股权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陈芳认为,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不宜管得太死,使之失去活力;当然也不能无视风险、放任不管。现阶段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应采取自律管理为主,各政府部门分头监管为辅。

  “业内机构也是大多倾向于自律为主”,创东方投资董事长肖水龙对记者表示,“在这个行业中,不自律的机构是活不下去的,没有自律的机构不会得到投资人的信任,无法募集资金。”

  王守仁则提议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系统:首先要有完善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第二,建议授权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三,企业自身也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章程和规范。

  尽管PE监管权的争夺战还未尘埃落定,但PE界已有不满之声。一位PE界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部委间僵持不下的争夺,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PE行业规范化的进程。

  PE业界人士更多持折衷态度。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认为,加强监管是好事,也是必要的,对PE行业发展有利,但是监管应该是在宽松的环境下进行,为行业发展留足空间。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也认为,应在适度监管、引导性管理的原则下对PE进行宽松的监管。

  ·链 接·

  他山之石——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

  美国模式:

  SEC备案+自律监管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小企业管理局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监管理念总体上是尽量减少政府干预,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要符合SEC的有关规定,如果是小企业投资公司,还应遵守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

  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运行监管则更多依靠私募股权基金协会自律监管。全美风险投资协会代表了在美国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的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近年来,美国国会连续推出多项法案,要求管理一定资产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其管理人须向SEC注册、履行信息公开义务,SEC可要求它们保有账簿、提供信息和接受检查,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应设立反洗钱机制等。

  英国模式:

  准入制+自律监管

  英国实行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有效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是金融服务局,它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实行市场准入监管,在英国成立或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通常需要经金融服务局批准,有效降低了市场风险,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运行。

  英国的主管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行为并不过多进行限制和干涉,对私募股权基金市场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时强调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台湾模式:

  准入制+严格监管

  “财政部”是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该部门为主导监管,主要负责市场准入的审批,其他具体职能则由其委托相关机构行使,进行多部门的协调监管,台湾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极高的政府主导性。

  台湾地区主管部门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同时关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在宏观上利用产业政策作为引导,政府主导的基金其投资行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微观上制定严格的准入政策,同时对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对投资比例作出严格限制,基金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报表主要由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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