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发风暴叫唤问价方式改变-2
其次,担任IPO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保荐人,可以从IPO中获取相应比例的承销费用。保证上市公司获得理想的发行市盈率,一方面可以作为承销商和保荐人带来更高的承销保荐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承销商及保荐人在今后的同业内竞争中增加砝码。 再次,自2009年5月,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试点指引》以来,券商直投已成为VC/PE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0年全年13起有券商直 投参与的IPO案例来看,其中12家上市企业的直投券商与承销商隶属于同一证券公司。尽管具有券商直投资格的券商面临十分严格的监管制度,部门间基本均设 有防火墙机制,但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保荐+直投”模式仍然难以避嫌。对于券商直投,高发行价可以为其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 最后,对于VC/PE机构投资如火如荼的境内资本市场而言,高发行价给其带来的高额投资回报更是不容小觑;而面临日益激烈的VC/PE业内竞争,在不断推高VC/PE注资被投资企业市盈率的同时,也为VC/PE渴求通过更高的IPO发行市盈率退出埋下了伏笔。
因此IPO定价的提高,将为企业、券商、投资机构三方带来更高收益。尤其是在现行的询价机制下,整个IPO收益网络中VC/PE机构、承销商及保荐人、上市企业,甚至二级市场的投资机构,多方利益相互绑定,网络中各节点的参与者都将从高IPO定价中获益。 2010年8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目前可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六类机构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该《指导意见》于 2010年11月正式实施,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即将进入第二阶段,IPO的询价流程中可以由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 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因此,在发行时参与询价和配售的除了原有的询价对象之外,还包括由该项目的主承销商推荐的部分机构。由此可见,VC/PE机构也 或将成为IPO的询价对象。 尽管《指导意见》规定,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履行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建立一个公司内 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同时公开披露挑选这些机构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这些机构投资 者均由证券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但是现行的询价制度,对于承销商和保荐人刻意为上市企业实现高定价,仍然存在一定的操纵空间。 首 先,由于承销商有权自主推荐询价对象,则极有可能会向有过合作经历、关系良好的伙伴机构抛出橄榄枝。尽管按照规定,在发询价邀请函前,不允许保荐人向询价 对象私下沟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问题很难避免。一旦承销商的合作机构刻意提高询价过程中的意向价格,从而试图拉高询价范围而最终拉高IPO的发行定 价,现行的询价机制则无法履行其公开、公正、透明的制定初衷。更何况,按照前文的“IPO收益网络”所描述,即使不是承销商的合作机构,其他机构刻意拉高 询价价格的动机也同样鲜明。 其次,由于我国现行的保荐人制度尚不属于终身制,因此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责任期限,保荐人对于其保荐企业的 经营状况将不再负有责任。在缺乏严厉监督机制的前提下,保荐人与承销商对于上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粉饰太平”的举动也并非罕见。根据前文所 述,以2011年1月份的境内上市企业为例,16家首日破发企业中的13家是在深圳创业板与深圳中小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的自身风险本来就相对较高,承销商 的尽职调查、保荐人的保荐建议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显得至关重要。一旦承销商与保荐人在询价机制中的灰色地带进行操纵,二级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将遭受巨大的 损失。此外,按照多数的保荐人计费方式,在现有募集资金的基础上,保荐人对于超募部分往往会抽取相比基础佣金额度更高的收费百分比,这也使得个别保荐人与 承销商觊觎为上市企业的盈利空间“增光添彩”。 过高的IPO定价所带来的上市企业市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巨大缺口,严重透支了企业的股价 上升空间;尤其是对于注重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而言,投资者所看重的成长性、创新性也已经在高发行价影响下消失殆尽。如果说,在牛市中,投资者持乐观预期, 参与热情高涨,则高发行价、高估值所带来的IPO泡沫尚且可以在短时间内勉强得以维持,那么如果因宏观经济因素、世界其他经济体的偶发因素影响,或者投资 者的投资行为特点及投资偏好发生改变,泡沫终将破灭,并且二级市场的下跌趋势将一发不可收拾,新股破发也将是必然趋势。最终,泡沫产生过程中所衍生出的虚 高收益,其成本也将被偿还,而这笔巨额负债,也将由二级市场主体参与者-即被称为“散户”的中小投资者来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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