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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有多少种模式选择(一)-1

2012年08月01日 02:21    来源:51资金项目网    王晋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有依托科学合理的游戏规则,才能理顺募资、投资、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

近年来,“私募基金”风生水起,市场份额快速扩张,其高收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权益类投资的形式,虽早已是财经领域里的最热门话题之一,但由于其运作形式的多样化,众多投资者对它的认识仍然很模糊。

究竟该选择以何种模式参与其中?

为此,本文特整理了当下市场上主流的六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模式,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

模式一: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如图一所示。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

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山东省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圣阳股份等。

模式二: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亿元。委托人则是由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很显然,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此外,监管部门在受理信托持股的IPO项目时也非常慎重,这样一来,通过IPO退出时就存在较大障碍。

模式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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