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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有多少种模式选择(一)-2

2012年08月01日 02:21    来源:51资金项目网    王晋添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其缺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有限合伙的概念新兴不久,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经常参与普通合伙人的工作,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给专业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带来困扰,从而不能将有限合伙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

另一方面则是,有限合伙制度对于普通合伙人有无限责任,这对于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来说,风险就变得很大。由自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制基金,在美国较为普遍,这与商业社会的发展程度有关。而国内只有部分早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是以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像这类自然人担任GP的私募基金,需要LP、GP彼此较为熟悉才能得以操作。

因此,目前国内逐渐转向了“公司+有限合伙”的模式,以降低GP面临的风险。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目前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一位投资家曾说过:世上有两件难事PE都在做,第一件难事是GP把钱从LP手中拿过来;而比这更难的事是要LP把钱交给GP。

要破解这两大难题,重要的是GP和LP把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模式?各自的运营规则是什么?各自的利弊又如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有依托科学合理的游戏规则,才能理顺募资、投资、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

同时,目前《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比如,成立于2000年的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旗下管理的合伙制基金就有达晨财富等10余支基金。而达晨财富基金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由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规模2亿人民币,个人的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机构的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单笔的投资规模不高于总募集金额的20%,典型的投资案例有数码视讯(300079)、网宿科技(300017)、太阳鸟(30012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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