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有多少种模式选择(二)-1
模式一:“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见图五)。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一个最著名例子则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2006年9月正式成立,为中国第一支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募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15年,首期金额60.8亿元。渤海基金作为信托制基金,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托管行为交通银行。 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则由中银国际控股公司持有48%,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2%,剩下的股权由六家基金持有人各持有5%。主要的投资案例有:奇瑞汽车、红星美凯龙、天津银行、三洲特管等。 模式二: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见图六。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2010年12月,首支国家级大型人民币母基金“国创母基金”成为了母基金运作的焦点。该母基金由国开金融和苏州创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依托国开行和苏州工业园区发起设立,总规模达600亿元,首期规模为150亿,分为PE母基金和VC母基金两个板块。其中,PE板块名称为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主要投资于专注 产业整合、并购重组的股权投资基金;VC板块名称为国创元禾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主要投资于专注早 期和成长期投资的创投基金。正是因为同时具有政府背景、银行和开发区资 源 的巨大优势,国创母基金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和热议。 从上文中可以管窥得出,前三类为基础式,后三类则是前三类基础式的叠加和派生。也就是说,基于基础式之上,后续可以派生出许多种类。除了以上所提及的后三类衍生出的主流模式外,目前在市场上的还存在有“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公司+信托+有限合伙”模式(见图七、图八)。 采用这两种模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前述信托模式中无法披露具体持有人的障碍,也尽可能地通过有限合伙基金平台提高信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税务成本亦左右模式选择 综合上述介绍的模式,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投资者考虑哪一种形式时,税收成本的考量占了较大的位置。 公司制基金: 在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按照25%企业所得税执行,企业利润再分配到相关人员还需根据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促进创投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公司制投资基金实行如下优惠措施: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信托制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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