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有多少种模式选择(二)-2
这方面的税制目前相对模糊,但也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首先,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时需要纳税印花税、信托终止时还需再交纳一次印花税。其次,在信托存续期内产生的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在信托收益分配时,受益人为个人的,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个人所得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受益人为法人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司则对管理费交纳5%营业税,对公司所得交纳25%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基金: 对合伙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由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两类,因此在税收缴纳上也存在不同。 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是公司制法人的,则对获得的管理费缴纳5%的营业税,对取得的投资收益奖励提成部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如是自然人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则按照股权转让溢价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免税。 因此,选择哪一类运行模式,需要综合判断,主要的考虑: (1)税收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出资人所在地域的商业文化; (3)中央及监管部门意见、地方政府政策优惠; (4)管理人或者发起人对于资金规模和及时性的要求; (5)管理人偏好的决策和投资模式等。 这些因素加总在一起,就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形态。 此外投资讲究安全,所以题外值得一提的是,运作方式的任何创新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设立和运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任何采用返点、抽成的资金募集方式都属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采取承诺定期返利方式募集公众资金的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应要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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