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期权为哪般?-1
雷士照明事件又出现新变化。7月29日,雷士照明(02222.HK)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指称:阎焱在2006年投资雷士照明时,和林和平一起,向前董事长吴长江索要了3%的期权;此外,赛富亚洲基金(以下简称“赛富基金”)在雷士照明的两家关连公司,有15%-20%的股权。 阎焱和林和平,都是赛富基金的合伙人,都是雷士照明的非执行董事。阎焱,在之前多次指责吴长江的关联交易行为。 8月3日,阎焱致电本报记者,对上述职责一一回应。对于3%的期权,阎焱称,这部分期权是公司给高管、董事的激励,其他董事拿了,所以他才拿;这部分期权,也并非归他个人所有,而是按照之前的约定,与他的LP(有限合伙人)分享。此外,阎焱承认赛富基金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并表示,他对于吴长江的看法,不是说不可以做关连交易,而是应该规范和透明。 阎焱此次提出的“合伙人拿董事期权是行业惯例”,“赛富基金在投资多家企业中都有期权”,继而引发业界热议。记者综合各方面了解到,这种现象在业内的确存在,但并不是特别普遍,总体说来,类似的现象中,美元基金多发于人民币基金,美元VC多发于美元PE。 阎焱:拿期权是商业谈判的结果 2006年上半年,吴长江焦虑的四处找“钱”。此前,他以1亿元的代价,换回另两位雷士照明创始人的股份,因此雷士照明陷入极度缺钱中,他找到赛富基金时,雷士照明都快要断粮了。 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赛富基金向雷士照明注资2200万美元,占股35.7%,略少于吴长江的41.8%。这个价格下,相当于给雷士照明的估值是6160万美元,是雷士照明当年利润的近9倍。 当时的吴长江筹的是救命钱,为此,他接受过比这成本高得多的融资,相比之下,赛富基金的开价简直可以称得上厚道。于是,他颇为爽快的答应了赛富基金的种种附加条款。正是这些条款的存在,为后来吴长江与赛富基金一季接一季的争端,埋下伏笔。 首先,赛富基金附加了一个购股权(warrant).2008年,当时雷士照明引进高盛亚洲时,赛富基金用此购股权跟投了。这次募资后,吴长江的股 权为34.4%,退居公司二股东,赛富基金持有36.05%而变为大股东。此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吴长江都只是雷士照明的二股东。 阎焱简单解释:“我们投资时跟公司谈,我现在投你,按照5000万的估值投;同时我们约定,三年以内,你再引进投资,我要有个跟投权,并约定好估值和跟投权限,比如我有权利按1.5亿的估值跟投5%。这往往有时间限制,比如三五年以内。” 一般来说,约定的估值1.5亿,会高于前一轮的估值,且往往低于后轮投资的估值,这样前一轮投资者才有动力行权。 另外两个条款,则是吴阎新一轮争端的关键:阎焱和林和平分别要了董事期权;赛富基金有权在吴长江及其关连人成立的其他公司,占有股份,并约定了股份的比例和价格范围。 2010年雷士照明上市时,招股书中披露,阎焱和林和平,分别持有2750万雷士照明的股票 ,这部分股票是购股权中的权益,两者合计,占雷士照明上市前夜2.5%的股份,IPO后稀释为1.86%。 购股权证是一种由公司发行的长期选择权,允许持有人按某一特定价格买入既定数量的股票,一般发给公司的高管、董事,也有向公司外部人士但对公司有极大贡献的人发放。 阎焱告诉记者,他和林和平的这部分期权,就是2006年投资时获得的期权,“别的董事都拿,我为什么不拿?除此之外,我没拿过公司一分钱一股股票。” 再访阎焱:索要期权是行业潜惯例? 雷士照明招股书显示,其他几位董事,穆宇(时任雷士副总裁)、夏雷(时任雷士副总裁)、许明茵 (兼任高盛亚洲董事总经理),也分别持有1000万、53万和50万股票,且都是购股权中的权益。此外,吴长江和另一位股东吴建农,也持有部分因购股权而获得的股票。可以说,雷士照明的每一位非独立董事,都有数额不等的期权。 阎焱还表示,他和他的投资人(即他的LP)之间有约定,他从投资的公司获得的董事津贴、股票、期权等一切权限,都必须和LP分,分成比例是各拿一半。这部分股票也不例外。 这个比例,高于基金管理人跟LP之间分carry的比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收益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每年收管理费,另一部分则是基金到期后,私募基金做到了之前约定的业绩 ,就可以跟LP分享盈利,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分20%。 不否认关连交易 雷士照明前后,赛富基金依据之前的合约条款,获得了雷士照明的两家关连公司的股权,其中赛富基金持有圣地爱司(全称“中山市圣地爱司照明有限责任公司”)19.07%的股权,持有重庆恩林(全称“重庆恩林电器有限公司”)16.8%的股权。 阎焱对此解释:“这就好比你现在要投资一个餐馆,有个菜园给这个餐馆供菜,那这个菜园你也要占股,这个餐馆价值链上所有的环节都投,这才能保证,没有利益输送。这两家公司,我们从不参与管理,连董事会成员都不是。那公司,完全就是被动的股权。” 阎焱补充说:“这个我们在合同中都写了,我们跟雷士照明就一份合同。高盛亚洲、施耐德电气分别是2008年和2011年投资雷士的,他们来之前都做了尽职调查,这些条款他们都会看到。我们从来没有可以隐瞒过。” 有一位财务顾问,专门负责帮助企业向PE、VC机构融资,他告诉记者,这是颇为常见的投资条款。“创业者个人的亲戚、亲属成立的公司,要么完全不能同业,要么这样的公司,投资人有优先投资权。而且往往合同中,价格就已经订好,比如,投资金额、价格不能超过多少。” |
相关阅读: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当前页:1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