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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封堵PE空头背书 通过后有望获社保资金注资-2

2011年02月23日 10:08    来源:本站法律顾问部    王艳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自从2009年底第三批备案之后,国家发改委暂停了相关备案工作。

  过去的一年,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完全是白纸一张。

  但是,在上述《通知》中,国家发改委对备案制做出调整,已经明确不会再给PE做“空头背书”。

  《通知》规定,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PE须在首期资金到位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发改委备案,并需定期对发改委进行信息披露。

  不仅如此,发改委也有权对PE进行年检甚至现场检查,逾期不备案的PE将被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视为“运作管理不合规的股权投资企业”。

   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除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经实际出资以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 5亿元或者等值外币,其余必须到发改委备案,一方面不仅完善了此前的备案制度,另一方面也从宏观上掌握了股权投资发展的情况。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将外资PE备案涵盖在内。比如,“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目前社保基金超过了1万亿,按照《通知》规定,如果股权投资企业在募集资金前就完成投资,社保基金就需要找其他出口了。”郑锦桥表示。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表示,《通知》一改过往“空头背书”的备案模式,这可能会使一部分股权投资企业拒之门外。

  《通知》包括规范发展、备案管理两大部分,涉及设立、募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程序、行业自律和适度监管等内容。

  此外,发改委对备案的流程有了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告的方式备案。

  从监管部门“顶牛”到行业自律管理

  “要求备案PE称呼由‘基金’改为了‘股权投资企业’,‘基金’两个字完全不见了。”郑锦桥提醒说,“你注意到了没有?其实,这是国家发改委几经斟酌修改才出台的。”

  郑锦桥告诉记者,近几年来,我国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迅速,各个行业都出现了PE。从过去谈PE色变、不欢迎到现在的积极争取。

  “不仅PE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反过来PE也大大促进了企业发展。”郑锦桥说。

  “但是,国内股权投资企业也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规范管理并出台相关政策自然而然是监管部门日常工作重点。”上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人员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行业的发展。

  华晔宇同样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着眼的,“如果企业都不去备案,行业的发展是什么情况,过热到何种程度,监管部门可能都不知道。”

  据了解,《通知》出台也几经谨慎修改,无论从提法、名称、具体要求上都要求与其他部门可能产生的权限冲突都做了修改。

  上述采访的几家股权投资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其实,近几年来,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冲突主要来自中国证监会。

  众所周知,2009年,国家发改委向国务院递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后,因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而遭到搁浅。

  郑锦桥指出,近年来,以中国证监会为主的其他国家监管部门也越来越重视创投行业的发展,出现了监管部门“顶牛”现象。

  事实上,我国大型PE基本在发改委备案。但一般PE的投资涉及二级市场的证券买卖,需要由证券行业监管。

  就在《通知》印发的前几天,去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牵头的私募基金监管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据媒体报道,会议主要研讨了欧美等地区对PE的监管经验和最新实践。但此会规格颇高,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证监会副主席姚刚等均出席。

  郑锦桥告诉记者,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的修订也已经筹备一年多时间,证监会对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热情可见一斑。

  负责该法修订的牵头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新《基金法》将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涵盖进去。

  不过,她也曾表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更多地采取适度监管的原则。

  吴晓灵的这一表示,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的呼应。

  在去年底召开的“2010全球PE北京论坛”期间,国家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官员刘建钧表示,未来的PE监管将执行“事后备案,了解动态,政策引导,行业自律”的监管原则。

  “这或许也是《通知》中去除‘基金’二字的初衷。”一位研究PE行业的人士告诉记者。

  同时,记者在《通知》中注意到,《通知》“第六条”着重阐述了“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发改委将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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