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审查暂行规定-2
六、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检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担任并购买卖管理的中央商务主管部门。 (一)对不影响国度平安的,申请人可依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卦的若干规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买卖手续。 (二)对可能影响国度平安的,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买卖、修正申请文件并经重新检查,不得申请并施行并购买卖。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度平安曾经形成或可能形成严重影响的,依据联席会议检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买卖,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弭该并购行为对国度平安的影响。 七、在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交检查后,申请人对申报文件有关内容做出修正或撤销并购买卖的,应向商务部提交买卖修正计划或撤销并购买卖申请。商务部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 八、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以为需求停止并购平安检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停止并购平安检查的建 议,并提交有关状况的阐明(包括并购买卖根本状况、对国度平安的详细影响等)。属于并购平安检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倡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 会议以为确有必要停止并购平安检查的,商务部依据联席会议决议,请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则提交并购平安检查申请。 九、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申请未被提交联席会议检查,或联席会议检查以为不影响国度平安的,若尔后因调整并购买卖、修正有关协议或文件等要素,招致该并购买卖属于《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树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平安检查制度的通知》明白的并购平安检查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中止买卖,由外国投资者依照本规则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平安检查 申请。 十、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树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平安检查制度的通知》执行。 十一、本规则自2011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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