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1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4 号),就创投机构的备案、投资时点、被投资企业范围国有股回拨或冻结、申报材料、引导基金审核请求、材料报送等做出了明白的规则。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政策 的施行将有利于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进一步发挥国有创投机构的引导性作用,带动各类资本投入科技创新,促进科 技成果向理想消费力转化,加快培育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义务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依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我 部担任审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提出的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经商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 金会、开展变革委,现就审核中触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创投机构备案及年检请求 创投机构应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开展变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需经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除外)。 二、投资时点确认 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停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卦注销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停止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停止确认。 三、被投资企业范围认定 被投资企业范围依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停止认定。职工人数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年销售(停业额)和资产总额均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兼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四、国有股的回拨或冻结 创投机构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局部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证基金施行方法》(财企〔2009〕94号)施行国有股转持,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契合 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置。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1)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2)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积转增等缘由,由该局部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已按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则以现金替代方式实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契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置。回拨资金额依照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肯定。 依照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则,国有全资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须先依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加快推进 国有股转持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393号)的有关请求,将国有股变卦注销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后,再按财企〔2010〕278号文件和本通 知的规则申请办理国有股回拨手续。国有控股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可直接向我部提出冻结申请,经我部审核契合豁免转持政策的, 实行冻结处置。冻结的国有股包括:(1)创投机构股票账户中因施行国有股转持政策而被冻结的国有股;(2)该局部国有股被冻结期间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 本公积转增等缘由,由该局部国有股派生的局部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等。 创投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我部提出回拨或冻结的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被投资企业拟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创投机构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由创投机构以红头文件方式出具,编文号并加盖创投机构公章。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机构根本状况,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规则条件 和程序完成备案及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状况,对被投资企业停止投资的主要状况,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有关状况(包括企业设立时间、股东人数及 性质、投资时企业称号、上一年度末资产总额、停业收入、职工人数等),被投资企业股份制改制状况及股本构造(包括国有股东及持股状况),被投资企业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国有股转持预案及创投机构所持国有股拟转持数量等。 2.创投机构停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同意创投机构备案的文件及近一年年检结果的通知。 4.创投机构初始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停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核准变卦注销通知书)及公司章程。 5.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7.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 8.被投资企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份发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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