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2
9、其他阐明资料。 (二)已施行国有股转持或国有股已被冻结,创投机构申请国有股(现金)回拨或冻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由创投机构以红头文件方式出具,编文号并加盖创投机构公章。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机构根本状况,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规则条件 和程序完成备案及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状况,对被投资企业停止投资的主要状况,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有关状况(包括企业设立时间、股东人数及 性质、投资时企业称号、上一年度末资产总额、停业收入、职工人数等),被投资企业股份制改制状况及股本构造(包括国有股东及持股状况),被投资企业公开发 行股票及上市状况,创投机构国有股转持或被冻结状况,社保基金会持股或国有股被冻结期间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状况,申请回拨或冻结的国有股 (现金)数量等。 2.创投机构停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同意创投机构备案的文件及近一年年检结果的通知。 4.创投机构初始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停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核准变卦注销通知书)及公司章程。 5.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7.被投资企业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等计划的决议及施行公告。 8.创投机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上缴资金的普通缴款书复印件和承接回拨资金的银行账户复印件(仅限于触及现金回拨情形)。 9.其他阐明资料。 创投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如触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应当契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 控资本市场内情买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的请求,防止触及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六、引导基金审核请求 引导基金的资质认定,由我部会同开展变革委依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标准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有关规则停止审定,引导基金应提供相关阐明资料。引导基金申请豁免的其他条件及程序,均对比对创投机构的相关请求办理。 七、材料报送 财政部企业司详细担任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审核工作,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可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直接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企业司企业三处,邮编:100820,联络电话:010-68552428。
财政部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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