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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呼声:需要监管还是需要自律-1

2012年08月13日 02:37    来源:搜狐财经    王晋添

这个纠结了几年的老话题,在新的《证券基金法》修订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又一次被提上日程。

  8月3日,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创投委)发布《自律规则》,成为继中华股权投资协会(CVCA)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CAPE)后又一个发布PE自律规则的行业协会。

  8月5日,经过初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结束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与2011年的旧版相比,该草案通篇未再提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字样,但却又似乎别有深意对新增了第171条基金法初审草案的最后一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那PE业内对于上述两大事件,究竟是怎么看待的呢?本报记者针对PE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话题先后采访了近20位PE/VC行业从业者,包括GP管理人、LP和FOF投资人、律师、PE/VC行业分析师和行业协会核心人员,受访的GP管理人则涵盖了外资PE、外资VC、本土PE和本土VC。

  焦点一:监管为主还是为辅?

  几乎所有受访者给予记者的反馈都是:“政府监管为辅,行业自律为主”。适当的政策监管是必须的,问题是如何把握这个度。

  戈壁创投合伙人徐晨认为,中国PE市场与国外相比处于相对早期,这时政府部门强调PE行业自律或因“意识到强行管制较难,不易通过具体的条框把所谓的风险给减少或者去除掉”。

  有业内律师指出,目前中国法律是经济学家立法,而非法学家立法。“监管的人是否了解这个行业,对这个行业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会把行业管死。”

  该律师透露:“将来要被监管的这帮人在立法的过程中是很被动的,甚至仅仅是在后期充当部门斗争的一个工具。”

  另一位律师,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创投委《自律规则》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的郭卫锋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觉得其实整个行业发展,从整个监管体系,或者说自律体系上来

  看,肯定是有立法层面的,从法律法规到行业的部门规章,之后再到行业自律,再有就是一些企业自身的规定要求。”

  目前的PE行业监管的角度,不应只是着重于事先审批登记,而是加强投资人的司法救济保护,真正使法院的公正判决能够迅速地强制执行。

  广盛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与上市业务的合伙人刘新辉表示:“更主要的是法院的惩处与救济,来提前警示可能有违法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合理预知违法行为会遭到惩罚。而不是对审批登记蒙混过关,而事后又不会遭到司法处罚。”

  目前,中国投资机构数量较多,采用事先审批和监管的方法将给主管部门带来巨大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如能采取司法救济手段,保证法院公正裁决并有效执行裁决,则可通过此方式促进交易方遵守合同协定。

  PE/VC行业是信息透明性不强的行业,用一些公开条款监管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仍需较长时间才能实现。

  焦点二:谁来监督自律?

  事实上,目前国外的PE行业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市场推动的行业机制,使得一旦某个机构的GP管理人出了问题,想再融资,在行业内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PE界、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中影响力较高的国际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ILPA)均曾发布过《私募股权投资原则》,并已成为多家国内PE协会自律守则的参考样本。该原则的三个主导理念是:治理、透明性和利益协调,其目标是确保GP的利益与LP保持一致。

  PE的呼声:要监管,还是求自律?

  纵观国内外多个PE行业自律文件,多是对GP的约束,目的是在遵守商业契约的基础上、为LP、被投资企业和基金管理团队创造更大价值。

  行业自律并非契约型、合同性约束,而是市场参与者所遵守的惯例。具体而言,行业自律在基金的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环节上均有所体现。

  深圳创东方投资董事长肖水龙认为, PE的“募、投、管、退”四个环节都涉及出资人利益,因而GP一定要专业、自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要忠实于委托人的委托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自律,不要做任何违背、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事。否则,创投机构就失去专业精神,违反职业操守。

  “个人也好,一个机构也好,最大的价值是被别人所信任。违反或损害投资人利益就会遭到投资人和社会的唾弃,最终伤害的是投资机构本身。”肖水龙说。

  投资人和被投企业家之间的矛盾的一个方面,是在行业竞争和信息披露方面。由于中国在许多行业领域均是处于充分竞争状态,投资人将从行业内一家企业获得的非公开信息用到另一家企业,往往会引起矛盾。

  纪源资本管理合伙人卓福民告诉记者:“据我所知,有这样的情况,看了这家企业,最后投了它的竞争对手,双方矛盾闹得很大。在我看来,投资人在进入一个行业时对若干家企业进行访问比较,最后可能只投资一家,这是正常的。但是要尊重企业,不能把从一个企业得到的"专有"情报,用到另一家企业;也包括挖人,你不能看了A企业,最后投了竞争的B企业后,又回A企业挖人。投资时,这个要比较注意。”

  GP在投资企业之前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深入的尽责调查,向企业解释投融资领域的法律知识、合作细节和条款,这既是对被投资企业负责,又是对基金的LP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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