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业务变大 银行也兴价格战?-2
按照“期限错配”方式,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期限,与银行信托运用资金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这实际上就是银行利用资金池进行短借长贷。”一位信托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银行的中间收入,另一方面不需要承担信贷风险。 例如商业银行和信托合作,利息较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用于风险较高类的项目融资,为“长贷”,而再以收益率为4%,向零售客户发行短期三个月以内(比如57天)的理财产品。而银行和信托可以从中获取6%的利差。 这对银行有双重好处,“一是错开了存款兑付的时间,因为一般短期定期存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半年和一年,理财产品设置的到期天数往往就和定期的时间错开。其二,收益率只要比三个月的存款利息稍微高,就有一定的诱惑力,这样拉大了中间利差”。一位股份制银行总行零售部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这样既保证了一定的存款,又能保证银行卖出一定数量的理财产品。 在这个“短借长贷”的过程中,银行已经将一年期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信托,在财务上不需要拨备以及在法律上承担风险。 财新记者发现,如果客户不主动提出询问,有些银行的客户经理并不会向客户解释,这种产品到底是属于投资到低风险的债券、货币市场和回购类的低风险理财产品,还是投资到融资类信托的理财产品。而由于期限相近,只会简单的分“保底的”还是“不保底的”。 而“不保底的”产品有一款说明书中这样表述:该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说明书中还强调,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包括三家信托公司。 这部分产品更多是对于净资产较高的公司客户,原来发行的对象并不是针对零售客户。 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部分基层网点客户经理会将公司客户的产品卖给零售客户,放在一个资产包中。 资金池内运作 一位股份制银行的产品设计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资金池理财产品往往集合运作:将同一资金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归集管理,将资金统一归集在一个资金池,并将这一资金池的投资标的设定为一个范围内的产品打成一个资产包,而将此资产包的整体收益作为各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 这种资金池理财是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不能实现一一对应,造成单个理财计划成本测算困难、风险不可控等问题;部分银行凭借滚动发行、动态管理以及信息透明度低等特点,做高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 由信托打通资产,将信贷资产放入银行的资金池,再转为表外,这部分资产就被腾挪出来。前述理财产品设计人士称,这是一个“一石三鸟”的过程:其一,银行腾出了中长期的信贷额度;其二,缓释了存贷比的压力;其三,将信贷资产的风险转嫁到信托。 他介绍,此外还有一类信托产品也能混入池中,这是银行的一个隐藏的空间。比如,现在国家在进行地产调控,那么银行对地产类的审查比较严格,就是432(四证齐全、30%资本金、二级开发资质)的标准,而且贷款资金不能交地价。 “但如果是信托公司把这个作为一个假股权的形式向这家企业融资,再通过上述的方式一绕,就可以进入资产池。”上述人士称。 一位信托业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银行对信托产品发售的审查机制相对比较松。一般来说,会根据上一年信托公司的排名,总行会按照信托公司的排名分A/B/C类,但并没有按照资金投向来看,到底这些产品的流向是什么。信托公司只需要简单的包装一下符合银行要求的产品。实际上,无人去管这些资金实际流向。 一位国开行人士表示,地方融资平台往往借用了这一通道。地方融资平台借信托资金进行过桥贷款,而用银行资金做一般贷款,再通过信托入池,最终向零售客户发放理财产品。 恒生银行(中国)助理总经理、财新专栏作家黄伟鸿曾撰文指出,2011年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银行运用资产池和票据类资产设计的理财产品。中资银行同样依靠强大的客户资源和对于银行间市场的把握能力牢牢占据着主导地位。 他认为,即使单个投资标的有到期违约发生损失的可能,并且盯市原则下的估值波动客观上无法避免。但依托整个资金池的规模效应,投资者几乎不用担心到期无法收回投资,迄今也未曾有过此类投资发生损失的报道。此外,银行的隐形担保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出于对声誉风险的考虑,银行往往会对到期的情况给予兜底安排(在文件中不可能予以列明)。 他并称,目前这个阶段,投资者暂且无需过多地考虑固定收益票据类理财产品投向的风险,因为这原本就无法从有限的信息中得出。但是,长远来说,若无法弄清资产池的确切内容,不去完善风险控制手段,任其肆意发展,无疑是埋下了一个危险的隐患。 以“委托”之名 多位银行业务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银信合作的资金池业务模式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但这种模式,隔断了投资人和最终项目之间的联系,使得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并不知道项目的情况,“客户往往认为,钱进入银行就像绿叶上的一滴水一样干净透明”。 对于银行来说,这的确是“低风险”的产品。因为在法律关系上,它并没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信托是银行进行不规范贷款的桥梁,同时也是银行转嫁风险的载体。通过信托,银行可以完成无法实现的项目。 上述信托业人士强调,这类银信合作的往往是以委托贷款的名义实现合作。一方面,信托作为委托人,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另一方面,信托的还款资金来源又是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 |
相关阅读: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当前页:2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