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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网 > 企业视窗 > 电商价格战凸显"四宗罪" 消费者应该随时做好维权准备

电商价格战凸显"四宗罪" 消费者应该随时做好维权准备-1

2012年09月10日 10:00    来源:腾讯财经    王晋添

发改委指责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涉嫌价格欺诈,京东和苏宁也开始变相服软认错。但消费者不解,电商随意波动价格,先提价再降价等做法是否属于价格欺诈?虚虚实实的价格究竟谁来监管?
中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如今电商价格战的环境当中,再次上演狼来了的故事。从8月中旬开始,京东、国美按、苏宁三大电商就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价格战。

京东的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微博) 首先在微博上说,京东大家电三年内零毛利。之后苏宁、国美也是纷纷应战,再之后国家发改委的官方证实,对三大电商进行调查,并且初步查明京东说成、苏宁易购和国美电器以及旗下的网上商城涉嫌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至此这场电商价格大战最终成为一场违规的商业行为。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约谈了三家企业,要求企业整改,三大电商也是先后发布了声明来向消费者道歉,并且表示将会积极的整改。其实就在国家发改委刚刚判定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涉嫌价格欺诈的时候,作为事件主角的京东和苏宁,就开始变相的服软认错了。京东商城高级副总裁吴声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承认,京东确实存在非零毛利的行为。

吴声:确实也发现少部分的大家电产品没有实现零毛利的承诺,对于没有完全履行消费者的承诺,我们京东肯定也是深表歉意。

苏宁易购的执行副总裁李斌说,虽然强调苏宁并没有主观的故意,但是依然难以回避价格操作的问题。

李斌:虽然我们主观上是没有意愿的,但是客观上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包括给消费者也造成一些不便跟误解,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也进行了内部的整改。

一位是京东商城的高级副总裁吴声接受采访时候的表态,一位是苏宁易购执行副总裁李斌的回应。对于这两段很短小的录音,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的专家委员赵占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钢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赵占领:从这两段讲话里面其实也可以看出,价格战的三个主角之中的两个已经是直接的或者说间接的承认了,价格战中确实存在很多违规的地方。包括价格战的还有一方是国美,国美酷8网之前也出现了很多的投诉事件,在8月30日前后,国美酷8的老总也是在网上公开的已经道歉了,只不过说没有在这次。这三家企业其实都已经公开的承认了他们的价格战中确实有很多违规的地方。这个轰轰烈烈的价格战基本上已经告一段落,或者说已经进入下一个阶段。一个是三家认错阶段,另外就是国家发改委或者是其他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所以这个事情还是值得关注值得研究的。

胡钢:我们为什么要探讨价格问题,消费者和价格有什么关系?消费者本能的会认为价格的高低会对我们的生活发生直接的影响,就类似于所谓CPI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它是一个价格指数。同时如果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们可以想象价格首先想到的是价格法,价格法是1997年制定随后实施的,价格法第一条一般是所谓的立法目的,说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中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或者保护消费者利益或者保障消费者利益等类似字眼的法律大概有10、20部,而价格法应该是比较早的一部,在90年代就出现了,它充分的体现出价格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是紧密相连的。

作为普通消费者,可能最终不管他们之间是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或者他们用了一个什么样的方式。在短期看似消费者受益,但是最终受伤害的一定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肯定第一反应觉得这个事情是好事情,而且很兴奋。但很多消费者之前顾虑会不会光打雷不下雨,会不会在忽悠消费者。

赵占领:还有这几方重合的商品很少,没有办法比价,不知道哪个是最便宜。

在这个事件发生并且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之后,相关部门就派出三个工作组对这三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而且最后也了解到,这次发改委调查三大电商在价格战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虚构原价,也就是促销价其实是高于原价的。第二,没有履行价格承诺,以及商家实际是有货的,但是却在网上显示无货,用这样的方式来欺诈消费者。

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品原价是怎么样规定的,什么是虚构原价的行为。胡律师对此做出了分析。

胡钢:首先从根本上说是价格法,《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四项说,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与其进行交易的,这就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为了进一步细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也就是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在2001年制定并且自2002年的1月1日起实施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这个规定第7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中的第一项明确说,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这都属于一种价格欺诈的行为。在第9条更加细化一步,说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的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同时第二款说,经营者不得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2006年又对上面的规定做了解释,原价是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期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关于零毛利的承诺和很多优惠,事实上三家都不可能做到,都是某些商品我比对方的价格低,但是其他商品对方要比我的价格低,这等于三方其实在某种程度来讲都有这种虚假宣传的问题,都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

相关部门抽查15种产品显示,这些产品的毛利率最低的能到4%,最高的能到22.43%。即使促销之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这是不是属于没有履行价格承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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