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投保局回应:关于投资者8大热点问题-3
此外,为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证监会上半年共组织案情发布会11次,披露了郑拓“老鼠仓”案、杨治山内幕交易案等35起。案件披露多了,不能误以为是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不好了,更不能直接定位为“乱世”。目前的违法违规惩戒标准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否用“重典”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能够决定,证监会将积极推动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 问:以前说股市一年绩优、两年绩差、三年绩亏,但现在某些公司刚上市业绩就下滑,证监会发审委是否该问责?包装企业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是否也该问责?股民的损失谁来补? 答:证监会非常关注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及中介机构不尽责履职的问题。对此,《证券法》有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今年4月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更加强化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证监会也逐渐把新股发行审核的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对于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背后涉及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及保荐机构“荐而不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监会必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证监会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执法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欢迎投资者举报相关情况,证监会将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同时,投资者因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由于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及突发事件等正常因素引起的业绩下滑是不可避免的,提醒投资者注意全面研究把握。 建立健全退市责任追究机制 问:最近看到两家交易所都发布了退市办法,我支持退市,但是证监会在退市过程中要考虑维护投资者权益,请问在这方面有什么安排? 答:证监会和交易所在制定退市规则过程中非常重视市场意见和投资者诉求,退市规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退市标准和程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遏制市场炒作。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为投资者退出提供便利。三是设立风险警示,强化信息披露。上交所设立风险警示板,深交所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进行风险警示,相应都强化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的去向,包括可以申请在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转让等。五是引入重新上市制度,形成公司“能下能上”的良性循环。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申请重新上市。六是做好新旧退市制度的衔接,保障平稳过渡。以上详细内容可到交易所网站查询。 证监会一直倡导不要炒作ST股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一项重要安排。自退市规则发布以来,ST股股价出现了一些调整,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退市制度的导向作用,促进市场实现价值发现、优胜劣汰的功能。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逐步建立健全退市责任的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督促上市公司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问:我是个小股民,也知道买股票需要向上市公司了解情况,但经常打上市公司的联系电话要么打不通、要么打通了对我不理不睬,遇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答:确实存在一些上市公司没有把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有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或者接听态度不好的现象。证监会已经注意到并十分关注这个问题,并将把它作为重点监管内容,督促上市公司尊重中小股东权利,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不仅有人接电话,而且要让中小股东方便履行自己的权利。 证监会2005年即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易所也积极督促、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力。如上交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沟通原则、渠道、行为规范、责任主体、监管措施等内容。 深交所开发了“互动易”平台,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情况,还可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提出问题、建议和咨询。各地证监局及沪深交易所采取了切实措施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很多上市公司也给予了更多投入。 如您拨打的上市公司联系电话打不通,或对您不理不睬,您可以向公司所属地证监局或公司挂牌上市的交易所反映情况,监管机构必将严查严办。各地证监局及交易所的联系方式,请查询证监会或交易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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