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6月12日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陆续发布了2009年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有关监控业务的通知》、《关于做好投资者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背景下,规范了中关村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有序发展,保护了非上市股份报价投资者的利益。
2009年7月6日起实施的新规中,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1)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需注意: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2009年修订的新规则下,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司股份报价转让有差异,投资者应予以注意。
新规定下,股份报价转让各环节事项介绍如下:
一、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证券账户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A股股票账户参与报价转让,不需要单独开设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降低投资者重复开户成本,为转板打好账户基础,也是股票账户合并内容之一。
境内、境外投资者开立的原股份转让账户,分别与深市A股账户、B股账户合并。合并后原股份转让账户与A股账户、B股账户通用。
2009年7月6日后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股份报价系统账户,均为深市A股账户,2009年7月6日之前开户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保留40开头的账户,也可以选择与A股账户合并
休眠A股账户、风险证券公司休眠账户、不合格A股账户,只有在办理相应的激活、规范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开立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
原建行结算账户停止使用,进行股份报价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在推荐主办券商处进行账户开办时可以一并办理三方存管资金结算业务。
今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资金结算,股份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登记公司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方便投资者统一管理证券投资结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算公司结算基本原则
结算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对报价系统的成交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结算公司使用推荐主办券商已开设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先担保交收、后非担保交收的原则办理资金交收。
结算公司按如下标准对投资者报价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计收相关费用:
股份的托管、存管
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推荐主办券商处。
推荐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注意:原投资者在无资格券商处开立有证券账户的,需到有资格的券商处开通资金结算账户,才可进行交易。
三、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
推荐主办券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前,需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认为其不宜参与报价业务的,可进行劝阻;不接受劝阻仍要参与者,一切后果和责任自行承担。
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以电话、函件和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协会关于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两书”)的要求,做好相关解释、服务工作。
投资者签署修订后的“两书”时,推荐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修订后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不与其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对符合修订后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推荐主办券商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向投资者详细讲解“两书”的内容,使其充分了解报价转让业务的特点及客观存在的风险,提醒其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向其着重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并确认其已认真阅读《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书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股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如下所示:
本人承诺: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签订修订后的“两书”的时间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