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
实行电子化报盘,投资者可通过券商客户终端自动报盘。
——减少人工处理环节,可提高报盘效率,降低差错风险。
委托基本情况:
各类委托应包含的要素:
意向委托:投资者委托推荐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投资者委托推荐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推荐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需注意: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委托当日有效。
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持有或曾持有股份的挂牌公司股份。自然人投资者全部卖出所持挂牌公司股份后,仍可以买入该公司股份。
五、成交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推荐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推荐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注意: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交易款项及相关税费)和股份,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报价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成交确认委托配对原则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六、交割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非担保逐笔结算的方式
股份和资金到账:T+1日16点后。
七、转托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推荐主办券商办理。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推荐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推荐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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