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扩容开局平淡 规则不完善宝藏难寻-2
而根据此前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公司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等条件。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没有盈利能力的硬性要求也是新三板与主板上市公司显著的不同点,这其实大大降低了企业挂牌的门槛。 除此以外,有高新园区业内人士还透露,企业目前必须是在中关村、滨海高新区、上海张江、武汉东湖这四家高新区注册,并得到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净资产达到500万,这一条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是达不到也很难挂牌。 虽然在新三板挂牌显得不那么难,但是难的是转板;新三板的转板制度也一直为市场各方人士所期盼。因为目前我国尚没有真正意义的转板机制,新三板企业要想转入中小板、创业板,必须经过正常的IPO程序,不但手续复杂,时间冗长,而且交易费用高,对于大部分新三板内的创业型企业来说,是一件可望而不可求的事情。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新三板转板机制尚未健全。以美国资本市场为例,其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建立了绿色转板机制,OTCBB场外市场只要满足纳斯达克(微博)上市条件即可自由转板。据统计,在美国通过OTCBB上市,再申请转入纳斯达克、纽交所的公司是同期直接在场内市场申请IPO上市公司的两倍。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虽然有6家企业成功的从中关村代办股权转让市场转板,但是这些企业转板的程序与其他IPO企业无异。有市场分析人士乐观地表示,新三板的扩容有望催生转板机制的完善,从而使更多挂牌企业进入A股市场,为其注入更多的优秀企业与成长活力。 期待交易制度改进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不同于交易所的定价交易,新三板主要是通过报价系统撮合成交、采取同一价位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或投资者相互间协议转让,达成一致看法后确认成交。 投资者可以先下达意向委托,通过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但意向委托不具备成交功能;其次,投资者可以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这是交易的定价委托;最后,如果买卖双方达成了成交意向,再通过下达成交确认委托,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交易。 不过,由于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所以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交易过程中,应该尤其注意不要填错委托,否则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 另一方面,新三板在交易制度上还有一些与上市公司不同的交易制度。比如新三板交易以3万股为最低额度,不足3万股可一次性报价卖出;对于超过30%公司股份的交易,双方须公开买卖信息;没有设涨跌停板制度;在交割方面,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采用逐笔结算的方式办理,股份和资金T+1日到账。 在交易费用和税收方面,西部证券场外市场总部总经理程晓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的费用非常低,可以忽略不计,在交易税收方面也与目前A股一样。” 9月7日,新三板迎来扩容后首批登陆的8家挂牌企业,并有6家涨幅火爆,但是,6家企业实际成交量大多只是几万股,成交总额也很少。 目前许多券商积极备战新三板业务,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券商从新三板业务中实现的利润微乎其微,许多券商甚至是亏损的。针对目前新三板交易不活跃的情形,市场各方人士又有怎么样的期待呢? 有关资料显示,券商新三板业务利润来源主要是帮助企业改制并挂牌的费用,目前这项收费大致在一百万元每家。西部证券董秘王宝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三板业务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一个创新型的业务,各家券商目前都在积极参与,目前还处于投入阶段。由于新三板的转板、做市商制度都还在研究阶段,还没有做最后的落实,所以最终的盈利模式还在摸索之中。” 对于目前交投不活跃的情况,分析人士指出,之前新三板交易不活跃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企业质量不高,对普通投资者没有开放,交易方式不“给力”等。未来,新三板扩容后,放宽普通投资者进入门槛、实行做市商制度、解决200人股东人数限制问题、降低最低买入3万股的规定等都有可能提高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活跃度。 方正证券对此颇为乐观,他们认为新办法的出台将给新三板带来新的活力,《监管办法》赋予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较低的准入门槛,采取简易核准准入,类似于美国的备案制,可以提高公司在新三板上市的效率,为中小企业小额快速融资建立绿色通道,并为主板市场上市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型积累经验。 信披要求低于A股市场 事实上,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宽松的,新的“试点办法”仍然延续了之前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化披露的精神。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试点办法》明确不要求在报刊上披露,只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即可。在披露频率上,只要求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不要求披露季度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到各个时期的信息披露上,又可以分为挂牌报价前披露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报价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两部分。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内容。同时,主办报价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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