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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强制备案制度推出 发改委意欲全面规范PE-3

2011年02月14日 03:22    来源:本站法律顾问部    刘恒

  监管博弈

  PE究竟由谁监管,一直是业界热议的话题,而备案制度也被看作是监管的一部分。

  发改委原本只负责官办PE的行政 审批,即以渤海产业基金为首的诸多产业投资基金,其出资人或管理人以国有机构为主。但随着社保基金规定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市场化PE主动到发改委备案。因 为在发改委备案是获得社保出资的前提。此外,对于风险投资来说,在发改委备案则可获得国有股转持豁免等优待。此外,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多是发改委牵头设 立。

  然而,2009年,发改委向国务院递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时,却因证监会提出异议而搁浅。发改委转而将自己原本就有PE备案制度化,出台《通知》。“这不涉及新的行政许可,无需国务院审批。”接近发改委的知情人士表示。

  但《通知》出台前几经修改,无论措辞还是条款都慎之又慎,如在文件中并未提到“基金”二字,也没有给出“股权投资企业”的定义。“从名称来看,这一文件效力最多是一个部门规章;《基金法》是其上位法,效力肯定要高一些。”PE界一位资深律师提出。

   目前,《基金法》正在紧锣密鼓的修订,计划是在春节后即将进入各部门审议阶段。负责该法修订的牵头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新《基金法》 将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涵盖进去。2010年年底,证监会召开闭门理论研讨会议,召集国内有经验的律师、专家仔细研究海内外对PE监管的经验。

  发改委有关人士则认为,《通知》和基金法并不冲突。此前,吴晓灵亦告诉本刊记者,基金法规定的只是监管的原则,比如规范合格投资人和私募、公募的界限,而不会明确具体由哪个监管部门监管,“这要由国务院尽早决定。”

  上述资深律师分析认为:“证监会与发改委可能共管PE。发改委从行业主体的角度,证监会从基金募投的行为角度,二者在分管上达到平衡。”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欧已经陆续吸取金融危机的经验,开始对原本在监管体系之外的PE达到一定规模后,加强注册、信息披露等监管。

  备案潮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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