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IPO打假:洪良国际造假上市罪与罚-4
香港证监会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213条的分歧,在2012年2月23日开始出现转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推翻了原讼法庭就亚洲老虎基金一案的裁决。上诉法庭认为,第213条“在保障广大投资者方面为证监会提供了宝贵的工具,而保障投资大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一项重要目标,这些工具对证监会保障投资者的工作极其重要”。 虽然老虎基金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又将案子上诉到了香港终审法院,但洪良国际一案却明朗了许多,至少香港证监会的胜算大幅增加。 史上最严厉的罚则 2012年6月5日,洪良国际一案正式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开审。经过十余天的交锋,控辩双方于6月20日在庭内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并签署了一份“议定事实陈述书”。 根据陈述书,洪良国际承认,其招股章程中加载了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数据,结果诱使投资者买入其股份,并承认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但洪良国际及其董事以无法核实真正状况为由,不同意证监会所指有关数据的夸大程度,也不承认在刑事上违反该条文。 基于双方签订陈述书的前提,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正式颁发了强制令,要求洪良国际向大约7700名公众股东回购他们获配发或已买入的5亿股股份,回购价为2010年3月30日停牌时的价格2.06港元/股。本次回购涉及的总金额为10.3亿港元,其中包括所冻结的8.32港元,剩余1.98亿港元洪良国际必须在28天内缴付。 至此,香港证监会依据213条对洪良国际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宣告完结。 尽管过程不无曲折,但香港证监会最终有效启动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对于这个过去一直沉睡的条款首次被激活,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Mr Ashley Alder)表示:“这为证监会保障投资大众免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责,香港证监会对涉案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也下达了罚则。2012年4月22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吊销兆丰资本的保荐牌照,并施以罚款4200万港元。6月7日,香港证监会再宣布,撤销康晓龙的保荐代表牌照,并撤销核准其担任负责人员。吊销相关机构及个人的牌照,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从未有过,4200万港元的罚款也是历史上对保荐人的最高罚款。 而对于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目前还未见香港证监会宣布惩罚措施。但香港投行人士表示:“还没有进行惩戒,并不等于不会。因为毕马威的雇员目前已被廉政公署调查,一般廉署查案时遵循刑事起诉途径,同时可能挖掘到更多的资料。香港司法机构一般的惯例是,任何廉署调查的案子,都待其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进行相应的步骤,以免浪费政府资源。虽然一审梁思哲无罪,但证监会应当会考虑在廉署调查尘埃落定后再对其发出惩罚,以免惩罚过轻或者过重。” “而如果除了身为高级经理的梁思哲之外,毕马威还有合伙人级别的人员涉案,证监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也可能会对毕马威及其合伙人进行处罚。如果合伙人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账目是假而审核通过,则责任较轻,通常也就是定性为没有完整地履行应有审计程序的问题。而如果有人明知道账目有问题而接受贿赂,则可能受到刑事起诉,香港证监会也会进行处罚,包括不允许涉案会计师再从事任何与上市有关的业务等。至于毕马威,由于此案由毕马威的举报而揭发,且毕马威是国际大所,承担许多公司的审计,一旦受罚影响极大,因此,处罚应当主要是公开批评或者谴责。”
如果细琢磨,洪良国际一案的判决其实并非原讼法庭通过审判裁决进而颁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各方在法庭内妥协的结果。香港投行界有分析认为,其实这是双方诉辩交易的结果,作为控方的香港证监会,自知官司继续打下去未必有十足的胜算,弄不好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作为辩方的洪良国际,虽说知道证监会未必能赢,但证监会不会善罢甘休,有可能还有其他法律手段,包括另行启动刑事程序控告洪良国际董事的刑事罪行。所以,证监会就以放弃对洪良国际董事的刑事起诉,来换取洪良国际将募集的资金归还给投资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法庭再根据协议颁令。因此,洪良国际特别声明自己“并不承认在刑事上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证监会在这场诉辩交易中的逻辑,更加凸显出其核心诉求:刑事追责并非第一位,让投资者免受损失才是第一位的。如果放弃刑事追责可以换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个行动是符合其使命的。而且,能够实现让企业将IPO所募集的资金完全归还给投资人,这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上也是头一次,这个惩罚行为本身就已经够重了。 历时两年多的洪良国际案中,尽管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行动充满波折,甚至包括与法院之间产生分歧,但经过多重努力,此案最终艰难“落地”,香港证监会由此深刻诠释了“证券市场守夜人”的身份定位,其行动也浸透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核心监管诉求。 在作为亚洲金融中心的香港,证监会一直以严格监管著称。最近几年,伴随中国森林等公司财务造假案的暴出及新股破发案的增发,不仅浑水、香橼等研究机构频频狙击中概股,穆迪等评级机构也为49家港股插上“红旗”。在此背景下,香港证监会对造假的监管更趋严厉,无论213条的启动,还是对洪良国际史无前例的处罚,正在这一背景下展开。于2012年5月开始公众咨询的《有关监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更可能使保荐人就招股书内的不真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此文件一出,投行怨声载道,认为香港将由此成为全球监管制度最严的地方之一。 也许,香港与内地的监管法律程序、司法体系并不相同,内地无法从技术层面完全借鉴此案,但并不妨碍内地监管部门从中吸取某些有益的启示。尤其是在当前A股市场包装上市屡禁不绝、中介诚信备受质疑之下,监管部门有必要效法香港证监会,以雷霆手段严惩造假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震慑市场。当然,对于内地监管部门,最为关键的或是,学习香港证监会的监管思维。当一个案子处于两难境地之时,如何优先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舍弃其他,而且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
相关阅读: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当前页:4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