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1
2012年12月05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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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证; (三)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若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还需提供原租赁合同; (二)租房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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