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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1

2012年12月05日 05:12

  (二)房地产证;

  (三)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若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还需提供原租赁合同;

  (二)租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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