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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6

2012年12月05日 05:12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管理部门的报审资料及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后,属补助性质的资助,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管理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后拨付资金,资助计划应列明补助的绩效目标,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后续跟踪及绩效管理。属补贴性质的资助,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资助计划并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单位报送项目结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自建和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申请每半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金融机构租房补贴的申请1年受理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

  第二十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时更新有关资料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更新高管人员资料信息造成发放错误等不良后果的,停发该单位当期或下期的所有高管人员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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