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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3

2012年12月05日 05:12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所在单位应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业务管理部门,并同时按前条要求将新任高管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现任高管人员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账户资料复印件一式3份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离职后的次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任职后的次月开始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该项经费的报告及市政府对举办项目的批准意见;

  (二)项目经费的明细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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