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1
2012年12月05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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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属于部门履行职能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市业务管理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出台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需要使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可按规定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外〔2004〕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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