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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

2012年12月05日 05:12

  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必要时开展项目验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或验收情况送市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依据。

  市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核查或重点检查,将其作为安排专项资金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

  第三十三条  属补助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业务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及项目合同,列明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核目标或项目验收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对申请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范围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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